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权限 |
法律依据 |
具体规定 |
相对人的权利 |
责令暂停销售 |
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
可以自收到强制措施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封存、扣留、
责令暂停销售 |
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并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对情节严重,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可以对该财物采取封存、扣留的行政手段。 |
责令停止销售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六条: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品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
扣留、暂停支付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
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款: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机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
查封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第九条第(四)、(五)、(六)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可以自收到强制措施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查封、扣押、冻结资金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禁止传销条例》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帐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经营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暂停办理结算业务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
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
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产品质量法》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可以自收到强制措施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暂扣、封存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违法嫌疑产品或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实物进行暂扣、封存,但应填写暂扣、封存通知书,并规定时限,在此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
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可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查封、扣押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参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设备、工具以查封或者扣押。 |
扣留、封存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交易行为时,对禁止交易的机动车和交易成交后未按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予以扣留、封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盗窃、抢劫的车辆,执法人员可当场扣留车辆及其证件并在当日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