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审查、决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涉及本局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远景规划;
(二)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大批量或者大型设备采购方案;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划。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长决策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拟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二)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后,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三)相关内设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局长确定,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公室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定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选聘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划,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审评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策法规股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局长代表沿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第十六条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关依据;
(三)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四)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五)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条局长或者分管领导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规定的审议决策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我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局长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